許一航
  上周,福建漳州國道一輛大貨車側翻,上百名圍觀者突然衝過來將留在現場的2000多件酸奶一搶而光,現場混亂不堪,直到當天上午9點,才有一人報警,可民警趕到時,連酸奶包裝都已經被附近村民搶走。無獨有偶,本周,京台高速公路滁州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滿載蔬菜的貨車發生側翻,現場遺撒的部分蔬菜引發附近村民上路哄搶,民警經兩個多小時的勸阻,才將上百名參與哄搶的村民勸離高速。
  一次次的哄搶讓人們不禁要問:難道這樣的行為僅僅是不道德?有沒有觸犯法律?究竟怎麼追究責任才能讓類似的事情盡可能不再發生?帶著疑問,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刑法學教授黎宏認為,處罰哄搶事件,完全可以找到相關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刑法第268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是對於這種現象的屢屢發生,黎宏教授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也有著不同的看法,“刑法上有關搶奪罪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搶劫罪則有更嚴厲的規定。但刑法中針對聚眾哄搶財物行為卻只規定對首要分子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規定比搶奪罪的量刑標準要輕,是否有縱容聚眾哄搶行為的發生,是不是讓‘法不責眾’的行為更加不受限制。這些都值得探討和商榷。”
  法律規定上是明確的,但為何這種現象還會屢禁不止,國家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政法教學部主任、行政法學教授張柱庭認為,執法上的盲區和漏洞也是原因之一。“首先,交通運輸中存在公路交通的線性化和屬地管理的點面化之間的執法衝突,在公路運輸過程中,公路上的社會治安執法一直存在盲區和空白。其次,由於貨物的流動性造成權屬人不太確定,發貨人、運輸人、收貨人等方在出現相關情況時對被侵害人相關權益的維護也相對複雜和困難。下一步可以把公路運輸治安納入沿線治安管轄或者設立專門的公路運輸治安部門,並落實相關責任,一旦有類似事件發生,可以採取維持秩序、警察執法、教育宣傳相結合的方式保證這類事情的管控不再薄弱。”  (原標題:屢屢發生的哄搶事件僅僅關乎道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v28fvbcz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